为切实加强我院的安全文明建设,全力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,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,根据省教育厅、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、承诺书的要求,学校与 签订以下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(承诺)书。
一、安全稳定工作控制(承诺)目标
零事故,保荣誉。即坚持“一岗双责”,在本职负责范围内不发生责任事故,为我校继续保持“安徽省安全文明校园”的光荣称号做出更大贡献。
二、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(承诺内容)
(一)工作部署。在年度工作安排中,有明确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、重点和措施,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安全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、决议、决定、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。
(二)制度建设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,明确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各个岗位、环节上的管理责任以及控制目标,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,完善内部管理制度、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(三)监督检查。按照有关规定,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检查、指导和监督,对重点部位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,及时排查和整改各类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,化解矛盾纠纷,建立完备的排查、检查、整改工作台账,严格执行隐患挂账、销账制度。
(四)基础管理。规范安全稳定工作管理,推进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建设,落实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和应对处置措施,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,大力普及法律和安全常识,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,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。
(五)事故报告。本单位(部门)发生各类安全事故,特别是重、特大事故,必须严格按照学校“紧急重要情况信息报告制度”的规定,迅速、准确地报告,不得迟报、瞒报、谎报、漏报,同时要及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,控制事态,开展救援,减少损伤。
三、考核与奖惩
学院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,逐步建立和落实考核、奖惩制度。
(一)经考核确定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,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(二)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。根据相关规定,对未充分履行安全稳定管理职责,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,严格按照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和责任分工进行责任追究。
1、凡发生重、特大事故的单位,三年内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;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,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先资格,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、政纪处分;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、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(部门)党政主要领导给予下列经济处罚:
一般事故:给予本人上一年年收入的30%的罚款;
较大事故:给予本人上一年年收入的40%的罚款;
重大事故:给予本人上一年年收入的60%的罚款;
特别重大事故:给予本人上一年年收入的80%的罚款。
学校领导签字: 责任(承诺)单位领导签字:
2012年3月19日